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蔡坤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22號 抗 告 人 蔡坤昌 上列抗告人蔡坤昌與相對人大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大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大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本院110年度司字第122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並按對造人數提出抗告狀繕本,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