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張啟明即宏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宏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張啟明即宏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宏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張啟明為宏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宏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宏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之相關表冊呈送在案,且經該公司股東同意指派張啟明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經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110年度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 配報告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保管簿冊明細為證,並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68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案卷核閱屬實。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