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林瑞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林瑞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誠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解散清算事件性質上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 詢服務記載相對人欣誠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00萬元,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 費用2,000元。 二、本件如有其他利害關係人,請陳報。 三、本件裁定解散聲請狀之繕本(件數依相對人欣誠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 四、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資料、公司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等足資證明相對人炘泰實業有限公司財務狀況之文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賴竺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