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程昱斌即德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程昱斌即德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德帛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聲請人為德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德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程昱斌為德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 帛公司)之清算人,德帛公司業經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德帛公司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之 主張業據其提出監察人審查報告、股東同意書、聲請人願任同意書、聲請人身分證影本及保管簿冊及文件清單等件為證,而德帛公司於民國109年7月31日經董事會決議自同年8月10日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於同年12月29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本院並於110年8月20日准予備查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45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全卷核閱無誤,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准依聲請人之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德帛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 三、聲請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