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彭北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彭北辰 代 理 人 黃翊華律師 簡榮宗律師 相 對 人 我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銘 代 理 人 蔡宜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10年8月6日、同年月19日 ,函請相對人提供公司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及股東名簿,迄今均未獲置理;相對人110年度股東常會復 未能提出監察人審查報告及會計師查核報告,且相對人109 年度資產負債表所載相對人現金及銀行存款較去年度大幅減少,並新增高達新臺幣(下同)2,330萬元之其他應收款; 再聲請人分別於110年6月、同年7月、同年7月30日(110年 度股東常會),取得相對人109年度綜合損益表及資產負債 表、109年度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上開 會計表冊容有矛盾不實之情事,相對人並疑似偽造不實股東臨時會議紀錄,向臺北市政府辦理變更登記,且第三人即相對人董事長黃智銘疑似淘空相對人公司,故自有選派檢查人查核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6年2月21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暨附表所列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等語。 二、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參諸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同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245條立 法理由,明載:「一、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第1項,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 定文件。…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足見聲請選派檢查人係為保障少數股東權利,惟其檢查範圍並非漫無限制,必須具「必要性」,且限於「特定、必要範圍」甚明。 三、經查: ㈠、按「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公司法第210條第1、2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1項規定 ,不備置章程、簿冊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2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 閱、抄錄、複製或未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前2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 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公司法第210條第3項前段、第4 項前段、第5項亦有明文。 ㈡、由此可見,公司董事會應將公司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公司,供公司股東隨時查閱,惟股東應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並指定範圍,以免股東藉此干擾公司之運作;如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上開文件及報表,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查閱,主管機關則得對之裁處罰鍰,且得連續處罰。本件聲請人固於110年8月6日,函請相對人提供公司章程、 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股東名簿及監察人審查報告,該函文並於同年月9日對相對人為送達等情,有瀛睿律師 事務所110年8月6日(110)瀛睿律字第1100806001號函及郵件收件回執可參(見本院卷第25至31頁),惟相對人於110 年8月11日以郵局存證信函請聲請人表明與相對人有法律上 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並指定與其有利害關係之範圍,亦有臺北公館郵局第117號郵局存證信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7至40頁),堪認相對人並非無故拒絕聲請人查閱上開資料 。 ㈢、聲請人雖於110年8月19日函知相對人,其自成為相對人股東時起,即當然與相對人具有利害關係,且陳明前已明確指定範圍為107年1月1日起至交付日止乙節,有瀛睿律師事務所110年8月19日(110)瀛睿律字第1100819002號函及郵件收件回執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1至47頁),惟公司法第210條 第2項既明定股東及債權人查閱章程及簿冊(包含歷屆股東 會議事錄、財務報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前提係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並指定範圍,足見立法者限制查閱公司章程及簿冊之主體為「具有利害關係之股東及債權人」,而非所有股東或債權人均得任意請求。聲請人僅以其為相對人股東,即請求查閱相對人之章程及簿冊,未陳明就所查閱之章程及簿冊究竟有何利害關係,難謂符合前開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之要件。即使認為聲請人具有利害關係,得請求查閱章程及簿冊,亦僅係主管機關是否對代表相對人之董事裁罰之問題。本件依聲請人所提證據資料,未見相對人有經主管機關裁罰之情事,自難認聲請人已窮盡公司法所定程序,而有選派檢查人檢查之必要。 ㈣、再按,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董事會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10日前,備置於本公司,股東得隨時查閱,並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第229條規定甚明。復按,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 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1項規定不為分發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230條第1、4項亦有規範。是以,股東於股東常會開會10日前,得隨時查閱董事會所造具之財務報表等表冊及監察人報告書,董事會並應將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提出,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分發各股東;如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分發財務報表予各股東,主管機關則得對之裁處罰鍰。 ㈤、相對人於110年7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決議承認相對人109年 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有相對人股東常會會議事錄、110年股東常會開會通知各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3、65頁),則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於110年7月30日股東常會開會10日前,本即得隨時向相對人查閱董事會所造具之財務報表及監察人報告書,且得於董事會將各項表冊提請股東常會承認時查閱,依聲請人所提股東常會錄音譯文,亦可見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對於股東質疑公司虧損,已明確陳明參閱財務報告(見本院卷第118頁),復因相對人實收資本額達3,000萬元以上,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佐(見本院卷第69頁),依「公司法第20條第2項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 及一定規模」公告事項第1項規定,相對人之財務報表應先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能提請股東常會承認,顯見聲請人並非不得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及開會時,向相對人查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監察人報告書內容。況聲請人聲請檢查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特定交易文件,未及於財務報表及 監察人審查報告,聲請人復未舉證相對人確實未提出會計師查核報告及監察人審查報告,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提供上開報告,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如附表所示之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二者間並無關連性,尚難准許。 ㈥、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109年度資產負債表所載相對人現金及銀 行存款較去年度大幅減少,且新增高達2,330萬元之其他應 收款,相對人前後提供之會計表冊互有矛盾,並提出聲證6 之109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109年度資產負債表、聲證8 之綜合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聲證9之資產負債表為據(見 本院卷第49至51、55至63頁),惟公司每年度現金、存款與其他應收款之變動,本有各種可能性,資產負債表依前開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第230條第1項規定,復須經由董事會編造表冊、監察人查核、股東常會承認之法定程序,聲請人既在相對人110年7月30日召開110年度股東常會前,於110年6 月、同年7月間依序取得聲證8、聲證9之會計表冊,足認聲 證8、聲證9之表冊尚未經查核、承認,自難憑此遽認有選派檢查人檢查附表所示公司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之必要。 ㈦、另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110年7月30日股東常會「補追認國發基金入資修正章程」,疑似偽造不實之股東臨時會議紀錄,向臺北市政府辦理變更登記乙節,有110年股東常會開會通 知可按(見本院卷第65頁),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202號判決認定該補追認修正章程案,違反公司法第277條所定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之規定,確認為無效(見本院卷第87至101頁),惟聲請人未具體陳明此與其聲請如 附表所示之檢查範圍有何關連,自難單以此為由,遽認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董事長黃智銘疑似淘空相對人公司云云,僅係聲請人主觀臆測,尚乏其他證據支持,亦不足以認定聲請人有聲請選派檢查人之必要。 ㈧、綜上所述,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並無必要,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編號 檢查範圍 1 特定事項: ㈠、有關109年度資產負債表記載新臺幣(下同)2,330萬元其他應收款之交易對象及交易情形。 ㈡、相對人出資、資金貸與、轉增資、關係人實際交易情形,其中有無異常或增虛漏報之情事,及會計科目是否正確。 ㈢、業務帳目、財物資訊是否均依法令完整揭露,有無隱匿、不實之情形。 ㈣、相對人董事、經營階層就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之編列管理是否適法;監察人是否善盡其監督責任。 ㈤、因調查前開特定事項,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相關文件。 2 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自107年1月1日起至檢查日止,相對人之: ㈠、歷次董事會議事錄、出席人員名冊及錄音錄影檔。 ㈡、歷次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出席人員名冊及錄音錄影檔。 ㈢、其他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相關特定文件及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