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慕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國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38號 抗 告 人 慕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代 理 人 呂月瑛律師 黃雨柔律師 林意紋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司字第38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