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立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白 代 理 人 吳佳蓉律師 鍾安琪律師 莊正律師 複 代理人 周亞恬律師 相 對 人 慕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代 理 人 呂月瑛律師 黃雨柔律師 王筱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選派邱盈菁會計師(禾欣會計師 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號九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設 臺北市○○區○○路○○○○號九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