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程昱斌即松霆股份有限公司、松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70號 聲 請 人 程昱斌即松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松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程昱斌為松霆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松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松霆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程昱斌為松霆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清算期間財務表冊之監察人審查報告、109年11月5日股東同意書、清算完結日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曁清算期間之綜合損益表及現金收支表等財務表冊、簿冊文件保管人願任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9年度司司字第40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以,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