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程昱斌即安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79號 聲 請 人 程昱斌即安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送達代收人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張瑞峰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程昱斌為安錠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安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安錠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程昱斌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程昱斌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同意書、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