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股票收買價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詹宏志、韓昆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代 理 人 韓昆舉 聲 請 人 洪偉勝律師 代 理 人 李燕俐律師 胡珮琪律師 相 對 人 鐘明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6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鍾明通」之記載,應更正為「鐘明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