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宋依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宋依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永煦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依其聲請狀之請求,二紙本票之利息起算日均不同,應詳列各筆本金及利息請求,並製作附表或重新陳報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