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宋依頻、永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宋依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永煦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睿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98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00,000元 民國107年6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2 200,000元 民國108年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