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黃意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丹容(原名張群)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