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黃嘉能、吳慶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4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陸拾捌萬零伍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3,738,239元 自民國109年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2 新臺幣3,849,985元 自民國109年1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3 新臺幣3,016,809元 自民國110年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4 新臺幣75,469元 自民國110年5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