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永進木器廠股份有限公司、江世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4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進木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世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紀博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紀博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