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林桓毅、胡可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4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桓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可成(即楊雅雯之繼承人) 林郁潔(即楊雅雯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胡可成(即楊雅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郁晴(即楊雅雯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胡可成(即楊雅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胡可成、林郁潔及林郁晴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雅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捌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楊雅雯之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