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黃匯吾、統昇數位顧問有限公司、楊政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5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匯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統昇數位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法定代理人楊政道連帶給付部分,因聲請人係請求薪資給付,其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相對人統昇數位顧問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且楊政道僅為統昇數位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綜上,聲請人聲請楊政道連帶給付,顯屬無據,故此部分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