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景瀚科技有限公司、周鴻文、同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詠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景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鴻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同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詠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