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趙亞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7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趙亞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新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提出新臺幣7,898,910元之借據載明借「甲方( 即聲請人)借予乙方(即相對人)新臺幣7,898,910元,乙 方應於111年3月1日返還」,然依形式審查應認為借貸期間 之末日為民國111年3月1日止,尚未屆至,故債權人請求債 務人清償本筆借款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