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德永讓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497號 聲 請 人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德永讓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慶輝即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君鴻公司)向其承租事務機,未依約給付租金及耗材費,且君鴻公司業經解散為由,聲請向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係君鴻公司決議解散後選任之清算人,依法於清算程序中代君鴻公司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即係以法定代理人之地位處理公司解散後之清算事務,並未因此成為系爭契約之當事人,故聲請人以相對人為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又縱然聲請人以君鴻公司為債務人,因君鴻公司設址於高雄市,非本院轄區,本院亦無管轄權,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