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宋志慧、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鍾克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6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宋志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陸仟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另聲請人聲請就契約編號GF201756、GF300500、GFF00819、GFF01294、GF501803、GF502469積福合約,給付合約訂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人就上開契約皆未附全份契約書,致本院無從確定訂約日期為何,亦無從認定其計息期間究由何日起算,是聲請人該部分利息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六、再者,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土地買賣契約書,其契約編號GF502508及GF502606之利契約書人皆為「邱顯航」,而非聲請人「宋志慧」,致本院形式上就上開二份契約,難以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債權債務關係。準此,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給付該二份契約之款項,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九、如債權人對第五項及第六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110年度司字第17601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18,000元 民國106年10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2 236,000元 民國109年4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