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朱修身、紅色廣告有限公司、王陽明(原名:王聖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5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朱修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紅色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陽明(原名王聖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陽明(原名王聖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零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