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樹德、鼎騰投資有限公司、李軒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8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樹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鼎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軒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