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好爸爸股份有限公司、蕭博謙、吃飽喝足有限公司、梁哲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0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好爸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博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吃飽喝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哲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民法民法第233條有關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規定,限於當 事人間未有約定利率方有適用。並無提出其與相對人間債權債務之利率約定,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逾法定年息5﹪部 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