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3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詹佩珺、雲潞有限公司、鄭暐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4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詹佩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雲潞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暐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所 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參佰柒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參佰柒拾壹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