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Vilhelm Robert Wessman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4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Vilhelm Robert Wessman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德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