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吳昌福、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鍾克信、金開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5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昌福 代 理 人 陳世錚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開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鍾克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鍾克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