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貴鋒、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邱于芸、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邱復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0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復生 一、債務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邱復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