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哲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3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哲睿 代 理 人 楊芝青律師 蔣佩珊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名家環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依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所提出之陳報狀,相對人公 司登記址及其法定代理人設籍址均在香港,其文書之送達應向國外為之,惟支付命令如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雖聲請人主張兩造間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假扣押裁定及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下稱系爭假扣押事件),相對人地址係設於「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1樓」及「臺北市○○區○○○路000號8 樓之1」,然上開二地址僅為相對人於系爭假扣押事件所指 定之送達處所,並不能以此二地址作為認定相對人設址地之依據,綜上,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