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蘇琴雅、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清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4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琴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肆佰陸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提繳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零肆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聲請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