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洪鼎傑、汎得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周麗瑟、涂隆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5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洪鼎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汎得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涂隆嘉 吳美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零柒拾伍萬伍仟肆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