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許玉樹、晶展光電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2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晶展光電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榮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新臺幣貳佰壹拾捌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