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9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吳淑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9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釋明其法律關係、原因事實,及補正其印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