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萬添、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李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7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萬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零柒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707元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9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42,000元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0年0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