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鄭泰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1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秋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究以何本金數額,計算相對人應給付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