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江文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6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蛙蛙文創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李子斌業已死亡,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可選任之人選供本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