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張玉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365號 聲 請 人 張玉雀(即沈長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136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002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003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004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005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994 006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00000-0 1 900 007 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 500 008 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550 009 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165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