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許程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697號 聲 請 人 許程智(即許春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