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曜捷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吳如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曜捷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如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之付款人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延平分行」,設於臺北市大同區,有銀行局全球資訊網金融機構基本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17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延平分行 109年11月30日 127,132元 YP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