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戴惠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925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警局報案單正本(報案人需附具委任狀,載明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報案內容須載明背書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背書人及背書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背書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