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李樂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353號 聲 請 人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影印本,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