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戴惠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30條第1項及第3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同法第124條於本票準用之。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影 本記載受款人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背書連續資料以證明聲請人業已取得票據權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