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毅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大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毅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任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