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戴惠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之警局報案資料記載遺失本票無受款人之記載,與提出之本票影本記載不符,應提出正確之警局報案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