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燁聯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正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燁聯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為由聲請公示催告,因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影本未記載付款地,發票地為臺北市大同區,該址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582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本票編號 1 游哲銘 106年3月14日 106年4月30日 6,000,000元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