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葉振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本票影本之發票人與警察局受理案件證明單正本內容不符,應提出正確之警察局受理案件證明單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