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簡唯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817號 聲 請 人 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唯儂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號碼(0000000)與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0000000)之號碼不符,請具狀釋明正確之支票號碼 。若支票號碼為0000000,請重新提出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 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若支票號碼為0000000,請重 新提出正確之聲請狀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