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更一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更一字第3號 聲 請 人 顏瑞成律師即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聲請費1,000 元。 二、提出㈠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函㈡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正本」(須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所、就任日期)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㈢清算開始時,清算人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㈣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㈤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及㈥清算人就任後,3 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不列入清算之證明文件。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