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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5 日

聲請人即債 王長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務人

代理人
林晉佑律師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00000000
代理人
許瑋玲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00000000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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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裁定於民國110年2月17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現任職於全省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擔任裝配工,目前每月平均薪資新臺幣(下同)32,300元,有勞保局查詢系統查詢資料、該公司於110年4月12日出具之薪資證明影本在卷足憑,其僅投保新光產物保險,其為被保險人,係任職公司為其投保之團體傷害險,現無可領取之保險給付,名下尚有民國86年出廠之三陽汽車(車號1659-XN)1輛,已逾24年,尚無殘值,於新店郵局存款餘額2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岡山分行餘額86元、臺灣土地銀行岡山分行226元、凱基銀行中和分行餘額79元,合計僅393元,名下無其他財產,惟其已歿父親名下尚有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新北市新店區寶強段720地號及1745建號,門牌號碼:新北市新店區永華街33巷1號2樓,下稱系爭不動產),由5名繼承人公同共有,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10年2月25日書函暨所附查詢結果表、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3日函、存摺影本、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62號民事判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繳款書影本在卷足憑。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16,873元,以達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清算保障原則之最低清償總額,合計共清償6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1,214,856元,清償成數32.03%(計算式:16,873×72=1,214,856;1,214,856÷3,792,550=32.03%),並於每期當月15日或之前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次查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經轉知各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視為同意(債權比例55.23%),其餘債權人共2人均遵期表示不同意,不符消債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之可決條件,惟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1,214,856元,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後可處分所得172,864元(計算式:724,864-552,000=172,864)。

(二)債務人現居住於新北市新店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23,000元(含依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裁定認定之母親扶養費5,204元),其所列個人支出低於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及第4項所計算之標準(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數額即18,720元),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

(三)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清償成數過低、系爭不動產應以實際價值計算清算保障原則云云,惟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另依消債條例第64-1條立法理由所載,第64條第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故宜依債務人之財產有無清算價值分別定其清償,如已達相當成數,即視為盡力清償,以利更生方案之成立。又債務人之盡力清償,不以該條所定情形為限,更生方案縱與該條規定不符,法院仍應依第64條第1項規定斟酌情事認定之。依上揭規定,債務人每月收入32,300元,扣除必要支出23,000元,每月餘額9,300元,因其尚有得繼承之系爭不動產應繼分1/5,惟該屋屋齡老舊,現為債務人及其身為極重度身心障礙患者之71歲母親自住,非以出租或出售營利為目的,故以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稅籍證明書認定之現值計算,債務人得繼承部分為1,176,907元,以72期按月攤還,每月應償還16,346元(計算式:1,176,907÷72=16,346),其為避免其母親賴以居住之不動產遭變賣,債務人提出以16,873元用以清償債務,已傾其每月收入扣除支出餘額之全部仍尚不足,而須手足協助清償,生活堪認艱苦不易,實已極力清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已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之1之規定,足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又消債條例之訂定,係為使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倘以不動產市價計算清算保障原則,債務人恐無更生之可能,若遽予轉入清算程序,實與上揭64-1條之立法意旨有違。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單位:新臺幣元     1、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16,873元,共清償72期,合計6年。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欄清償分配表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3,792,550元;本金:1,981,360元。 3、清償總金額:1,214,856元。 4、總清償比例:32.03﹪;本金清償比例:61.31%。 5、清償方式: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貳、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6,753  24.17%       4,079  2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78,076  31.06%       5,241  3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94,046     26.21%       4,423    4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03,675  18.55%       3,130  合計   3,792,550    100%      16,873 參、計算說明: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表之債權比率×每期清償金額(以小數點後相對較大者進位)。債權人受償金額如尚未屆72期即已全額受償,則不得再受分配,所餘數額應按債權表之債權比例再分配予尚未全額受償之債權人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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