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4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捷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呂理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4622號 聲 請 人 捷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堂 非訟代理人 吳如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ELA VEGA, AXLEROSE SAMONTANES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0年8月25日聲請狀所附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456元,非聲請事項第一項第一行所載80,460元,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